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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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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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权责对称、守“土”有责。在全面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损失或校园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各类管理人员均实行“一岗双责”,除按职责承担相应的业务管理外,还应承担对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在安排、实施及工作管理中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对疏于安全监管或无视安全造成不良后果,以渎职追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追究分管负责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责任赔偿或追偿。

  2、值班、治安管理、门卫等人员,脱岗、离岗或失责甚至退缩,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侵害或学校财产损失的,负直接责任。事故认定后负责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部门亦相应承担管理责任,按规定追究。

  3、严禁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需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4、班主任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担当起监管责任,努力营造健康、愉悦的学习环境。在学生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急病时,在报告学校的同时应立即护送至医院或呼叫紧急救护,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5、体育教师要做好课前安全教育以及运动保护知识教育;课中活动,应将学生控制在课任教师可视范围内,并对大强度运动安排相应的保护,定期检查体育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给相应的管理部门。因工作缺位或疏于组织管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追偿,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6、实习指导教师、技能集训指导教师、电化教学教师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对学生进行实习(训)前的安全教育,做好示范,讲清讲明操作要点和禁止的行为、动作和进入的区域;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现场,对失责、放任或已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人身伤害、设备设施损坏,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追偿,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实验室人员应及时回收仪器、设备、药品。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后果,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追偿,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图书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图书进行编码、分类管理,保证图书贮藏、消防、流通情况良好。因工作失职造成图书流失、霉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9、总务部门应认真管理好学校财产和水电、消防等各种设施,保证财产安全和性能良好。因管理不当或环境整治不力,造成人身伤害或校产流失,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责任,按责任承担经济赔偿或追偿。

  10、会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使用报批程序,对账务、票据等规范管理。违反程序造成后果,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发生损失的承担赔偿或追偿,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11、水电工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依照相关规定追偿,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12、三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饮食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食堂、小卖部按有关规定良性运行,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依照相关规定追偿,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13、印章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建筑施工管理等责任人须切实负起保存、使用和监管等责任。发生差错,追究相关人员及负责人责任。

   

二○○八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