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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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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是大规模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迫切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国家鼓励企业举办职业学校。2017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兴办职业教育。
据统计,截至2017年5月,全国行业企业举办高职院校有684所,约占高职院校总数的一半;举办中职学校3410所,约占中职学校总数的1/3。其中,民办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2115所,分别占全国高职和中职学校总数的23.13%和19.42%;国有企业举办的分别只占到全国总数的5.98%和0.8%。
目前,由于支持行业企业办学的财税优惠政策缺乏实施细则,激励不够,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面临诸多实际困难,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功能正在被弱化。国有企业曾经是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在国企改革中,一些职业院校被视为不良资产列为剥离对象,经费支出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公共财政拨款和相应的政策支持没有渠道。同时,不少社会力量办职业教育发展也面临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困境与双重压力,毕业生普遍存在就业、用人等歧视,社会认同度低、吸引力较差。
为了确保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一系列政策及相关规划落到实处,应明确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应当带头办好高质量的职业院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恢复国有企业“学校经费”会计科目。国有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支出可充抵其需要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中央企业可从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总额中扣除办学支出,也可允许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投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建议国资委等六部门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责任分工,抓紧研究制定企业教育费附加的返还办法等政策,激发国有企业继续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活力。
二、完善支持政策。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非营利性院校的奖补细则。国家层面加紧制定实施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具体办法和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的实施细则,补齐国家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公共财政要覆盖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为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提供生均经费补助。
三、将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考核。改革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管理方式,赋予学校应有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办学活力。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学校依法办学,依章运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实践证明,行业企业举办好的职业教育,不仅不是企业的累赘,而且是最好的优良资产;不仅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投入产出,而且是源源不断为企业提供高素质劳动力最有效的途径,是企业强劲发展的动力活力所在;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好途径,而且是企业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人才培养、促进就业和企业发展一举三得,良性循环。所以,应该积极倡导,并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举办参与职业教育。形成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现代经济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