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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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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高级职业学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管理,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等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用于我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完成教育培训的预算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是指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省市免费教育培训政策的城乡退役士兵(包括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其资格由安置地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执行省民政厅规定标准,具体发放办法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2016年省民政厅组织的公开招标中我校的中标结果,对每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年(10个月)73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3800元,主要用于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班主任津贴、教师授课费、绩效考核费、招生宣传费、参观学习差旅费、教学和生活设施改善费用、学员第二学年考取驾驶证补贴费用2000元/人等,具体使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3500元用于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发放办法执行省市民政部门“分梯度考核发放办法”,目前发放分四次发放,第一年通过初级工、中级工考核的,分别发放4个月、6个月,第二年通过学校组织的两次学习考核的,各发5个月。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每月9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55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补助期限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具体使用方向和办法同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学校负责实际参训的退役士兵按期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不能完成学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校负责退回财政补助的教育培训资金;退役士兵中途辍学或因违纪被处理退学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并按规定上报民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资金的申报和拨付严格执行省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际培训情况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实际参训人数的真实性。
第八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学校财务部门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省市及安置地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标准和发放办法如作调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